曾德雄
  如果一定要打分,我認為應該由公眾來打分。政協委員雖然不像人大代表那樣至少名義上由選民選出,但花的始終是納稅人的錢,花著納稅人的錢,難道不應該由納稅人來打分?我認為這才是真正公平合理的,也是符合邏輯的。如果一時半會做不到這一點,至少應該引入公眾評分的比重,更能凸顯政協委員的主體地位,也更明確了政協委員的職責要求。
  6月20日廣州市政協十二屆十一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《政協廣州市委員會委員履職量化評價辦法》,這個《辦法》可以說是對試行了兩年的廣州市政協委員履職打分制的“修訂版”,特別新增了“以委員身份參與社會工作可加分”的項目,規定“公開以委員身份履行社會職責,承擔工作任務的,報所在專委會核實,並報辦公廳平衡後由所在專委會辦公室補錄入”,對參加協商會、聽證會、咨詢會等各類會議,包括以委員名義參加電視電臺節目、社會性咨詢監督、公益慈善捐贈,發表政協理論文章等各類履職工作,附加分分值為2-4分。
  說實話我一直對政協的這個打分制度頗不以為然,公平不公平倒在其次,而是覺得這樣的制度安排有點捨本逐末。因為政協委員的職責,國家有關法律條文已經說得清清楚楚,就是“通過提出意見建議,推動解決一些熱點難點問題,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;通過搜集上報社情民意信息,促進黨政瞭解民情、科學決策;通過批評建議,促進黨政部門改進工作作風。”已經有了這樣的明確規定,政協委員難道不應該照此履職?怎麼還需要打分?又怎麼可能還會有分數高低之別呢?
  當然我也很清楚這隻是理想的願景,實際生活中政協委員的確更多地是個榮譽、一種身份,這樣不可避免地將政協委員應該行使的職責旁置一邊,於是乎才有現如今的打分制度,企圖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促使委員們更好地履職。根據廣州政協的披露,政協委員履職打分試行兩年以來,“委員履職積極性大幅提高,履職責任感明顯增強”,還有數據為證:會議平均出席率達93.34%以上,比2011年的76.39%提升了16.95個百分點。2013年委員履職總平均分比2012年增23.43%,其中常委平均分比2012年增加7.19%,委員平均分比2012年增25.40%,超過100分的委員有129人,比2012年增115%——這不是喜感是什麼?
  這次的“修訂版”增加了“以委員身份參與社會工作可加分”,估計很多人第一時間會想到韓志鵬委員。以前打分都是在政協平臺上進行,也就是說只有政協組織的活動才計算入列,其他那些都不算,以致像韓委員這種經常“通過提出意見建議,推動解決一些熱點難點問題,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;通過搜集上報社情民意信息,促進黨政瞭解民情、科學決策;通過批評建議,促進黨政部門改進工作作風”的委員,得分居然不高,甚至“剛剛及格”,這是相當滑稽的。這次的修訂總算彌補了這個缺憾,相信韓委員的得分會大幅提升。
  但當政協委員始終不是為了得高分,否則真的就會本末倒置,去斤斤計較於諸如打分規則這些枝枝葉葉的東西,比如有人就提議政協委員參與社會工作的總分值應該要封頂,“最多占總分的兩成。”對於一個專註於社會公共事務、一心表達民意、為公眾權益奔走呼喊的委員來說,封不封頂、兩成還是三成甚至N成,真的很重要嗎?
  如果一定要打分,我認為應該由公眾來打分。政協委員雖然不像人大代表那樣至少名義上由選民選出,但花的始終是納稅人的錢,花著納稅人的錢,難道不應該由納稅人來打分?我認為這才是真正公平合理的,也是符合邏輯的。如果一時半會做不到這一點,至少應該引入公眾評分的比重,這比“公開以委員身份履行社會職責,承擔工作任務的,報所在專委會核實,並報辦公廳平衡後由所在專委會辦公室補錄入”什麼的更能凸顯政協委員的主體地位,也更明確了政協委員的職責要求。
  (作者為市人大代表)  (原標題:政協委員該由誰來打分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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